借條、欠條、收條、借據、收據,傻傻分不清楚,朋友跟你借錢的時候,到底要用哪一個才對??? 借條、欠條、收條、借據、收據,是民間借貸中最常用的字據憑證。在司法實踐中,它們分別代表著不同的含義,那麼到底該如何書寫才能避免風險呢?就讓小編來告訴你吧!
欠條
又稱欠據,欠債的字據也稱為「欠契」。「欠條」產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錢可以是其中一種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債務人沒有及時履行債務,債權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條」,因此如果出具的是「欠條」並不一定表明兩者之間為民間借貸關係。但如果能舉證已經將款項交給了借款人那就沒問題。
借條
也就是借據,它的標題必需表明該條據的性質,以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內容,也防止借條被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後一頁。
「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後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多少錢」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可是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提出雖然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的情況仍舊常見。因此,採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錢」這種表述,更強調了款項已經實際交付。出借人應寫明姓名全名,且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致,姓名後應附上身份證號。出借的方式應寫明「現金」或是銀行轉帳,如為轉帳則應保留銀行轉帳憑據。借出金額應寫明幣種,同時書寫阿拉伯數字和大寫數字,以免發生篡改數字行為而引發爭議。借款利率應明確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時大寫標明。借款期限必須明確,且要大寫,以免產生爭議。到期未還後的利率是否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利率一直是常見的爭議焦點,應在借條中明確略高於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
「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內容。借款人姓名應寫全名並附上身份證號碼,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按捺手印。並寫上借款人住址和聯繫方式,因為後期訴訟立案需要被告信息。落款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並應大寫。借條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處最好裁掉。
注意:借條書寫中如有塗改時,應要求借款人在塗改處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借條。借條書寫完成後,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複印一份留存(並請出借人簽注「該借條複印件與原件一致」)。
收條
就是收據,標題的寫法有兩種:一種是直接由文種名構成。即寫上「收條」或「收據」字樣。另一種是把正文的前三個字作為標題,而正文從第二行頂格處接著往下寫。如用「今收到」、「現收到」、「已收到」作標題。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兩格處開始寫,但以「今收到」為標題的收條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寫明下列內容,即寫明收到的錢物的數量、物品的種類、規格等情況。落款一般要求寫上收錢物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姓名,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一般還要加蓋公章。如果是某人經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經手人」的字樣。如果是代別人收的,則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樣。
注意:收條要求將所收到的物品、錢款的具體數目以及物品的大小規格式樣等說明,同時還要寫清是從誰那兒收的。收條的落款要求經手人簽名蓋章,註明日期,而不能僅僅有個單位的名稱。收條不能塗改,欠款數目也要大寫。
借別人錢最重要的不是寫借據而是寫收據。法律規定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就是要確實把錢交給對方、而對方也收到了,這樣契約才會成立。因此寫借據是沒有效力的,因為借據只說" A向B借了10元",卻無法證明"A確實收到了10元"。將來出了紛爭,上法庭借據等於廢紙,不能達到證明的功用。除非B能舉證已經將款項交給了A,例如匯款單據、憑證,那就沒問題了。
借貸契約為不要式契約,意思是不用書面也能成立,只是怕日後翻臉不認帳、發生爭執時難以證明,所以一般才要寫借據、借條之類的。但其實最重要的是寫收據,載明年月日,誰借誰多少錢,對方茲"收到"多少錢,簽名劃押就行了。大家都學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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